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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务部撰写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政策动态。
    发布日期:2012-09-10

    政策法规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证券交易所于522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即从61日开始,中小企业可将私募债备案发行材料递交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由此证监会筹备历时半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正式开闸。

    《办法》指出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以上。

    《办法》指出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交易所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业内人士指出,从初步询价的情况来看,包括一些基金、券商自营和银行表外业务,对发行利率都表示认同,实际上利率不可能达到上限,首批试点企业资质相对不错,应该是各细分行业龙头或者优质企业,目前贷款、信托及租赁的成本基本在10%左右,发行人如果通过私募债融资,其利率预期应该也在10%上下。业内人士同时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有四大创新:首先,私募债券确定了较为合理的风险定价方式;其次,私募债券引入了更为宽泛、更为匹配的投资者群体;第三,私募债券发行条件更加宽松;第四,私募债券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需要。上述创新,对于私募债券的推出、发展而至壮大,都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部门意见

           
         
    中小企业债的发行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比起银行融资、民间融资等渠道,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的融资方式是一对多的谈判定价模式,中间成本最小,也最符合市场化的预期。私募债的融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为企业分担风险,促进成长。请相关部门、控股公司认真研究学习此项政策,把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出台带来的机遇,在合理时机抓住机遇,争取通过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为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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