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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进党内和谐要正确处理党内矛盾
    发布日期:2010-03-12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表明,党内和谐已明确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党之所以把党内和谐作为一个目标,这是由党的根本性质决定的,也是整合和凝聚党的力量,推进党的事业的需要。党内和谐决不是没有差别、没有矛盾,而是以承认差异、包容多样为前提,它从来是和党内矛盾结伴而生的。只有勇于面对党内矛盾,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党内才有真正的团结和谐。因此,把握党内和谐与党内矛盾的内在联系,探讨以处理好党内矛盾促进党内和谐的路径,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和谐是在党内矛盾运动中实现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党固然是由具有共同理想信念、共同价值取向的成员组成的战斗集体,但它和任何社会组织一样,也是充满矛盾的。恩格斯说:“看来任何大国的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651页)党内产生与存在矛盾,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矛盾、社会斗争包括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影响。党的成员都生活在社会上,其思想和行为不能不受各种社会矛盾的影响。二是不同的具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由于不同党员从业方式、经济来源等情况不一样,因而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这些反映到党内来,就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差别和矛盾。三是因所处环境、个人经历、接受教育程度等不同而导致的认识水平和看问题角度不同而引起的矛盾。不管由何种原因引起的矛盾,都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矛盾双方处于量变过程中,表现为双方的差异,只有到一定程度才有交锋,才会激化;另一种是矛盾始终没有交锋,没有激化,而只是以差异存在。有的同志认为矛盾双方没有交锋就不是矛盾,这是一种误解。正如毛泽东所说:“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毛泽东选集》,第1卷,307页)

      党内和谐作为党内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种状态,不是无差别的同一,而是多个有差别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为多个有差别的矛盾关系。因此,构建党内和谐的基础,在于处理好党内矛盾。一般来说,党内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上的分歧,表现为正确与错误、先进与后进的矛盾。体现党的先进性要求的思想和行为,属于正确的、先进的东西,是党内和谐的因素;一切背离党的先进性要求的思想和行为,属于错误的、后进的东西,是党内的不和谐因素。推进党内和谐的过程,说到底是用正确的东西去防止、反对、战胜错误的东西的过程。对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工人阶级政党建党初期就指出,党内存在同错误主张之间的政治争论是不可避免的,无产阶级政党应当面对和正确地进行这种争论。周恩来强调:“我们党正是在反对和克服这些错误的斗争中成长起来,党的思想才趋于一致,党的组织才趋于巩固”(《周恩来选集》,上卷,140页)。

      二、在对待和处理党内矛盾问题上影响党内和谐的几种情况

      一是抱着不良动机。正确的动机是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处理党内矛盾的思想前提。但有些人却以错误的、不良的动机对待党内矛盾。例如,有的抱着记仇和报复心理,认为过去你批评过我,给了我“初一”,今天你“落难了”,我也得还你一个“十五”。有的认为平常难得表现一下自己,现在机会来了,因而对犯错误的同志帽子扣得愈大愈好,调门唱得愈高愈好。有的明哲保身,认为“少吃成鱼少口干”,看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对错误的东西听之任之,谁都不得罪。

      二是作出不实认定。任何错误都有质和量的规定性。对这种规定性,应当以党的政策、制度为准绳,以具体事实为依据,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同志不分清政策界限,不作调查研究,凭一鳞半爪的材料就主观武断地下结论,致使对矛盾的认定脱离客观实际。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喜欢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对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化、道德缺失、纪律废弛等情况不当作一回事,甚至对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违纪行为也麻木不仁。这就为错误的东西提供了发展蔓延的空间。

      三是使用不妥的方法。采用不妥的方法,不仅解决不了矛盾,还会导致矛盾发展乃至激化。比如,在党的历史上,曾有过对犯错误同志不是平等待人而是以势压人,不是心平气和而是火冒三丈,不是使用善意语言而是使用敌意和漫骂语言,对党造成了很大伤害。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党组织中,对错误和犯错误的同志,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该斗争的不斗争。虽然求得表面上“和平与亲热”,但难达到深层次的统一,当然不会有真正的团结和谐。
          四是进行不当的处理。对于党内犯错误的同志,应依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对党的事业带来损失的大小等作出适当的处理。但是在我们党内也存在对犯错误同志处理不当的情况。有的处理偏重,有的处理偏轻。比如对一些错误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该给处分的也不处分,对一些丧失共产党员资格的也不清除出党,严重损害了党的纯洁性。

      上述情况,归结起来又不外乎两种,即“过”与“不及”。把党内矛盾看过头了,在方法上搞过火了,处理过重了,就是“过”。反之,对党内矛盾认识不到位,在方法上过于温和、迁就,处理过轻,就是“不及”。处理矛盾的关键是“中立而不倚”,就是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各方面把握好矛盾的度,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

      三、以马克思主义原则和方针处理党内矛盾,不断增进党内和谐

      第一,正确处理党内团结与党内斗争的关系。党内的分歧与矛盾,需要通过积极的思想斗争去解决。“积极的思想斗争”既有别于不要斗争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又有别于机械的过火的斗争。陈云说:“党内斗争主要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陈云文选》,1926-1949年,116页)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党内团结和谐的必要手段。批评与自我批评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进团结。“团结——批评——团结”这一方针,或者说这个公式,表明团结和谐既是批评的出发点,又是它的落脚点。只有以团结为出发点,才能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防止和克服种种错误的、不良的思想动机。只有以团结为落脚点,才能在开展批评教育整个过程中,采取正确的方法。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则是以比喻形式生动形象地说明团结与斗争的关系。只有以“救人”为目的,又采取正确的“惩”、“治”方法,才会有良好的治疗效果。“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所体现的党内团结与党内斗争的这种关系,从哲学的意义上讲是矛盾同一性与矛盾斗争性既对立又统一规律的反映。在马克思主义政党中,任何矛盾都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矛盾的斗争性处于服从的地位。开展斗争正是为了求共同点,在共同点上统一矛盾各方。只有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这一特殊规律,既不调和矛盾,也不把斗争绝对化、极端化,才能把党内矛盾解决好、处理好,达到增强团结和谐的目的。

      第二,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党内有同志犯了错误很正常,犯错误的同志也不应背什么包袱,认识与改正了,错误往往会成为正确的先导。我们党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这就是说,对犯错误同志应采取正确的态度,运用正确的方法使之认识与改正错误,当他们改正错误回到正确的轨道后,应欢迎他们。任何鄙视犯错误同志的做法,揪住其错误不放的做法,不利于党内团结和谐,必须反对、防止和坚决纠正。

      第三,客观分析环境因素和个人责任。一个人犯错误,往往是个人主观原因和客观环境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认定责任时,既要从主观上找原因,也要分析环境因素。环境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环境外,还有政治、制度、舆论等社会环境。制度因素对人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333页)这就告诉我们,对待一个同志的错误,要注意具体分析当时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规定,弄清其中有什么缺陷,以利于改进我们的工作。当然,进行环境分析并不是可以把一切问题都算到环境的账上,根本不考虑个人责任,个人该负什么责的还得负什么责。对于犯错误的同志本人而言,应从主观上多找原因,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第四,思想上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要慎重和适当。对于犯有错误的同志,只有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给以尖锐的批评教育,严肃地指出错误的性质、危害与犯错误的原因,形成一定的“火候”,才能促进同志通过内在的思想斗争和思想转化,克服、战胜错误的东西。在批评教育上不痛不痒,搞“温吞水”,往往无济于事。慎重、适当的组织处理也是解决党内矛盾不可缺少的手段。“慎重”就是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有周密的思考,作稳妥的处理,不草率从事;“适当”就是处理要把好“尺度”。对于需要作处理的同志不处理,不利于犯错误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不利于教育和团结党内其他同志。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和慎重适当的组织处理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在实践中,我们要把这两种形式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党内非原则性问题。党内除原则性的分歧与矛盾外,还有不少矛盾属于非原则性的问题,比如在具体事务工作上的分歧,不同的个性特点、生活习惯之间的差异,等等。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如果纠缠不休,闹无原则纠纷,这是党内团结和谐的大忌。毛泽东曾指出,开展党内批评要注意大的方面,而不要只注意小的方面。这就是说,对非原则问题应泰然处之,倡导宽容的、谅解的、妥协的方法解决。这不是调和矛盾,它实际上是一种党内斗争形式,即处理非原则性分歧的特定斗争形式。

      第六,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和集中的统一。民主是处理党内矛盾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解决矛盾的过程,从认识论上讲是一个探索真理的过程,在真理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批评者才既可以批评一般的党员同志,也可以批评领导干部;被批评者才既敢于承认和检讨自己的缺点错误,又勇于对某些诬陷或不实之处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只有发扬民主,党内有民主的氛围,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才能在平等的、与人为善的讨论与交流中,逐步取得真理性的认识。当然,讲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在处理党内矛盾时,党的组织及其负责人不仅要善于听取各方意见,而且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正确的集中,形成对犯错误同志符合客观实际的看法,提出正确的、实事求是的处理意见,保证党内矛盾的顺利解决和党内团结和谐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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