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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对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发布日期:2010-03-29

         市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县级100万元以上项目要全面审计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国家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立法是遏制腐败、保障建设资金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在近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获得批准。

      据了解,近年来,省会国家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加大,但省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现状与法律要求和快速增长的建设投资规模存在较大反差,主要表现在:审计覆盖面小、数量少,2006年至2008年审计金额仅为77亿元,占政府投资不到1/4;审计内容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没有理顺。为此,立法推动和规范省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已迫在眉睫。

      为突出审计重点,条例规定,对投资额市级在5000万元以上,县级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机关应当选择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单项工程、工程标段或投资完成进度目标实施跟踪审计。条例除规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定审计内容之外,还增加了绩效审计内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绩效审计。

      针对被审计单位不主动接受审计的问题,条例还对审计介入时机作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单位(标段)工程完成后的2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申请;在建设项目竣工的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为防止审计过程中继续发生违规问题,导致资金失控,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规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占工程总价款10%以上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支付资金的,拨付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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