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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要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11-01-19

        年末岁首、除旧布新之时,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展现了新的一幕: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之同步,第一次颁布了《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1月9日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反腐倡廉工作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更加注重完善制度、规范权力,更加注重维护民利、保障民生,更加注重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开拓创新。这些举措,昭示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30多年来,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经验。比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等等。这些在中国土壤上产生的规律性经验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中得到系统总结与高度概括。
      诚然,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力度逐年加大,这是政治生活中得到公认的结论。但是,力度加大并不意味着反腐倡廉的难度减少了,恰恰相反,由于在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廉政建设已经达到一定深度与高度,再继续改革创新,其难度更高、更大。
      比如,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会更深地触及到市场经济环境和政府治理问题。从以往的反腐败经验来看,当改革发展拓展到某一领域,而该领域的改革不到位、监管没跟上,该领域往往就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如当年的价格双轨制、高速公路建设等等一度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今后的改革发展任务更加艰巨,从 GDP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个巨大的变化,某些领域成为改革重点,这就需要有经济运行环境、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换句话说,经济与政治的改革在先,预防在先,才能真正摆脱以往某些领域先腐败、后整治的怪圈。这一任务比之过去更加艰巨。
      再如,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越深入,就越加深入地触及现有利益格局,导致反腐败难度加大。中央强调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而重点治理的某些问题是长期存在的痼疾,如“小金库”问题存在多年,工程建设领域中个别权力行使者的干预,工程中层层转包问题,都牵涉到利益问题。至于公务用车的改革,改革 16年却难以突破,难就难在现行体制内利益格局如何平衡。简言之,凡是牵涉到利益的问题,往往是改革中阻力最大、最难触动的问题,需要的是综合性改革和反腐败的决心与智慧。
      又如,深入反腐倡廉不得不触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牵涉到政治层面的改革。腐败与滥用权力相关,权力本身无罪,而行使权力的人决定着权力是否被滥用。当用人的权力也可以用来作金钱交易时,当某些人边腐败边升迁时,人们不得不反思权力的授予方式是否科学、民主。近些年来,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公推直选、民主推荐、民意测评、考试竞聘、任前公示等等,已经成为常态,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需要有更大力度的改革,使腐败现象从源头得到遏制。
      从根本上讲,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以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那么,反腐败就离不开权力制约,这是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权力制约问题绝非设置某几个机构就可以解决了,而是包含有丰富内涵的系统工程。权力制约可以有多种途径: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决策、执行、监督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是权力结构、权力配置问题。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公民权利的实现、党内党员权利的实现,来防止滥用权力。如选举权的实现可以遏制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作风;对公共事务知情权的实现可以防止暗箱操作,这需要有权力运作过程公开而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开来保障;参与决策权利的实现则可以防止少数利益群体操纵决策。这种制约本质上是民主政治问题。三是以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来制约权力。上述种种制约都需要法制的保障。而法律被人随意践踏,如某些地方已经发生的把舆论监督、检举、揭发随意扣上“诽谤罪”名义加以抓捕,则需要体制性力量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这一视角看,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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