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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制度创新有广阔的理解空间
    发布日期:2011-03-08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走上了一条制度建设与创新的道路。但是,随着时势变迁,党的制度创新又有广阔的理解空间。一方面,“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确认,为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指南;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为党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理解方式。
      首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以组织和领导为本位的制度建设,向着以党员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发展。以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为目标指向的制度创新,不只是意味着党员要在党内事务管理、选举干部和实施党内
    监督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要重塑党内的权威结构和党内权力的作为取向,为执政党的民主转型奠定基础。如果说改革开放前单一纵向的党内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适应了计划经济的需要,那么因市场经济的自主特性而生成和发展的主动型参与趋势,从各种领域、各个层面反映并渗透到党内,对党员的党内政治参与形式和内容提出新的要求的情况下,建立党员主体的制度规范,就成为党避免出现功能失效和发展陷入危机的必然选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党建理论和实践重视“组织”建设而忽视“党员主体”建设,因此党内还缺乏关于党员主体的法规制度保障。比如,在党章中,至今没有“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是党内生活主体”的明确规定;在具体制度机制中,党内至今没有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党员广泛参与党内生活的制度机制、党员自由选举的制度机制、党员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制度机制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现有的制度还不能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另一方面表明党员主体的制度创新有着广阔的探索空间。
      党员主体的制度创新需要对阻碍普通党员成为党内主体的制度、组织和文化因素有深刻认识,需要对各种制约党员主体能动性发挥的结构性因素和运作逻辑作深入探讨,需要对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生活层面所遭遇到的各种结构性困境进行深刻反思。不仅如此,党员主体的制度创新更需要对建立在先锋队理论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理念有理性认识。先锋队理论及其基于历史使命感的代表性,与党员主体制度设计所要求的公开、平等、讨论、竞争、监督等原则并没有必然联系。在党内,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建设之所以缺乏有效的内在呼应,在干部制度改革中把干部升迁去留的决定权交给党员和群众之所以不容易突破,党员主体监督缺位之所以难有改变,是与传统党建理论对党的
    先进性的抽象认定分不开的。实际上,党员主体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根本上说就是承认了党员有保留权力不信任的权利。党员之所以要对党内事务知情、在选举表决时可以投弃权票和反对票、在党内监督中要实施罢免和撤换,都是基于权力不信任的预设而制定的,如果不作这样的预设或作相反的预设,即权力信任,那就根本不需要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当然,以权力不信任作为党员主体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其最终目的是要达到权力信任的实际效果,增强党的公信力和党员对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正确认识权力信任与权力不信任相互转化的政治逻辑和辩证关系,对于拓展党员主体制度创新的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要求党的制度创新必须体现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和精神。作为执政党,党的制度创新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必须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与党的制度创新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统一。但是,党的制度创新又不能只是被动地适应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应该从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高度,不断提升党的制度创新的层次和要求,并以自身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到引领作用,促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以党的
    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为例,近年来,东、中、西部地区各级纪委都在积极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试点,从中央到地方也在大力推进网络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而根据住房腐败、“灰色收入”、官员亲属腐败等新的腐败形式,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有的引入了公众和社会监督,体现了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的科学理念,有的则对以往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细化和升级。但是,这些制度创新要在政治实践中发挥应有的功能,还必须适时地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才能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和刚性。再比如,规范党政关系的制度创新,其关键之点也在于要能体现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理念,以及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实现党政关系的法治化转型。按照党政关系法治化的要求,执政党对政府的领导地位,不应该是行政隶属关系中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而应该是根据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律来界定执政党和政府的各自作用。但从现实政治实践来看,党与政府事实上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以及政府行为要受党委领导甚至只是执行其决策,使得党政之间的权责关系难以界定。党政之间权责不清,不仅导致党的主要领导权力滥用,也使问责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虽然在“党政问责全覆盖”上实现了突破,但在没有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和合理划分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权限、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捆绑式”问责仍会因过失无法界定而难以作出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问责。可见,党的制度创新要引领国家的法制建设,难点不是建章立制,而是要从理论上、观念上理清党法关系、党政关系。只有在正确理论和科学观念支持下的建章立制,才能形成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衔接和互动,才能建构起法治化的党政关系的制度机制。所以,改变对党的制度建设的理解方式和认识角度,可以让我们摆脱人治观念的束缚,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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