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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倡廉的境外经验
    发布日期:2011-05-18

        在2001年至200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的国(境)外培训团集体撰写的考察报告的基础上编成的《国(境)外廉政建设与反腐败考察研究》一书,以大量翔实的材料主要反映了7个发达国家和6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情况,还有国(境)外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专题研究,展示了许多“值得我们辩证地吸收和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1.坚持政务公开透明,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瑞典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政务公开透明”。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有“政务公开”的共同特征。在法国,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令和关于国计民生的行政行为及行政监察所为,都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德国的行政权力行使也是一律实行“阳光操作”,各部门做任何事情不能一人说了算,对资金的使用审批更是遵循“四只眼睛”(即二人以上共同审批)的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践证明,各国推行行政行为公开透明的制度,是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良方妙策。我们要铲除滋生各种腐败的土壤,就要坚决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深入推进各级党务、政务公开,深化厂务公开、校务公务、村务公开与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监督体系健全,监督措施得力。一是监督体系比较健全。各国政府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都很重视监察体系的建设。日本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监督由行政评价局、人事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等多个部门来负责。韩国实行监察与审计合一型体制,也很有成效。日、韩两国的监督体系,使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既时刻处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之中,也时刻处于议会、审判机关、社会舆论等各种外部监督之中。
      二是监察机关独立或相对独立。英国负责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监察专员由女王任命,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各部门内审机构亦相对独立。加拿大的“道德专员办公室”也是独立机构,负责对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的监督,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埃及的行政监察署由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各省的行政监察完全实行垂直领导。法国内阁各部相互派驻的稽查员或监督员的报酬、奖金和福利待遇等都在派出部,与驻在部没有关系,使行政监督行为很少受到驻在部干扰。这种独立而权威的专门机构的监督作用很强。
      三是新闻媒体监督非常有力,被称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一些高官因腐败下台,往往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结果。如多年前瑞典前首相莫娜·萨林女士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引起非议,尽管后来她将钱退回去,还是被迫辞职,断送了政治生命;又如前不久韩国外长柳明桓因女儿被特招为“外交部高级公务员”一事备受指责,不久即宣布辞职。
      反观国内,怎样建立健全我们的监督体系并提高监督实效呢?对此,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很有见地的建议:“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国特点的、协调有力、切实有效的党政监督机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纪检监察体制,并赋予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这样,它才能有权威,才能发挥制衡作用,监督才能有效。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完全可以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以解除后顾之忧,以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3.严厉惩处,实行“零容忍”,使人不敢贪。所谓“零容忍”,就是绝不容忍。新加坡以廉洁闻名国际,其对违反廉政法规的处罚往往是刑事处罚、纪律处罚、经济处罚三管齐下。如该国原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一直从事与商业犯罪进行斗争的工作,以判案公正、精明快捷著称,但由于其两次对新加坡银行人士撒谎,引诱他们投资其妻子的度假村项目,结果被判“欺骗罪”,受到坐牢、开除公职的处罚,还被律师公会取消了律师资格。
      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社会问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什么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一是反腐制度存在“侧重于事后惩罚的多,注重事前预防的少”、“柔性的制度多,刚性的规定少,留下很多漏洞和空间”;二是制度执行力不够,“预防腐败最大的障碍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恰恰是有法不依、有章难循”,“‘高压线’(指法规制度)不带电就是等于没有”。这应该是目前我国反腐败成效不尽如人意、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的根源所在,也是腐败分子心存侥幸、敢于“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
      4.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使人不想贪。综观反贪倡廉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对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整个国民的教育。芬兰儿童从小就学习社会学课程,高中时学习法律知识,进入社会前已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新加坡在中学就普遍开设反贪廉政课;对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则通过有针对性地举办讲座、报告、讨论、展览等形式进行廉政教育。香港从幼儿园开始抓廉政教育,在中小学专门开设廉政课。为了引导民众憎恶贪污腐败,向往清正廉洁,香港大街小巷都有关于肃贪倡廉的宣传画和条幅,地铁站台、公交车内、高楼大厦都有政府制作的各种宣传画和标语,告诉人们要保廉促廉。
      相比之下,我们的廉洁教育却没有得到如此的重视和效果。怎样使青少年充满理想信念,使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使干部不敢以权谋私,已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5.健全制度,执行有力,使人不能贪。国(境)外反腐倡廉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日本仅对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就有90多个。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鼻祖,反腐防腐方面的法律制度有《反腐败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犯罪证据法》、《刑事诉讼和调查法》、《调查权限法》等等,非常全面。二是法规制度周密,操作性很强。如,法国建立了严格细致的法律法规,分散行政权力,使公务员的个人权力非常有限,谁想做手脚都很难。三是依法办事,制度执行力度大。如美国的《基本利益冲突法》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美国国防部有个官员,儿子、儿媳在波音公司工作,他也想自己退休到该公司工作,就按规定程序把自己负责的一个合同给了波音公司,结果被起诉认定违反刑律,被判刑6年。可见,保证执行有力不但需要法律法规健全、操作性强,而且要惩处严厉。
      6.管住“手、口、脚”,不许搞腐败。一是严格限制官员收受礼品。美国、英国、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都对收受礼品的限额有具体规定。二是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各国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坚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尽量为纳税人节省开支”的原则,并以此做出各项具体规定。三是严格限制公款吃喝。用公款吃喝是中国的一大陋习,国外是十分少见的。在印度,根本没有公款吃喝的概念。在欧洲和日本,官员们在公款消费问题上不敢轻举妄动,因为媒体和公众在密切监督。在俄罗斯,单位请人吃饭需要办5步手续,至少3个领导签字才能顺利报销,卡得很严。欧洲政府对官员吃喝方面的监督很严格,而滥用公款被媒体披露就会成为一件大丑闻。
      正是由于国外有各种规定管住官员们的“手、口、脚”,从而保证了国家的公款公用和公务员姓“公”,达到了“管住政府的钱”的目的。虽然我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与外国有很大差异,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但“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务必狠下工夫坚决制止用公款慷国家之慨,用公车办私事,用公款大吃大喝等变相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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