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这一要求,我认为,应着重研究和解决好下列重要问题。
1.关于加快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的问题。《工作规划》要求在2012年基本构建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障。当前,建立健全实施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制度任务繁重。从党和国家层面来说,深入研究党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及科学互动机制,系统思维,顶层设计,构建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如《反腐败法》、《国家防止利益冲突法》等若干基础性重大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出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晰责任,增加惩防系建设等相关内容;有些要素制度,如“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及核查办法”等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从各地各部门层面来说,对中央和中央纪委出台的法规制度尚需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或部门的配套性制度,特别是党委要着力建立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机制。因此,应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设计,分层次优化,重点克难突破,把中央宏观制度框架建设与地方和基层微观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系统性整体功能,圆满完成惩防体系框架构建任务。
2.关于重视实践中正确运用系统思维和统筹兼顾方法的问题。我们应站在战略的高度,运用系统思维和统筹兼顾的方法,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之中去思考、去谋划,将其落实到经济、文化、社会、党建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去推动、去展开。以思想方法创新促进实践创新,以要素创新及有机连接和聚合促进体系的完整,统筹兼顾,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把科学规划与真抓实干结合起来,切实增强体系构建的系统性、体系谋划的前瞻性、体系要素的互补性、体系实施的针对性、体系运行的实效性。
3.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预防腐败探索的问题。近几年,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已从全面铺开转向深入推进阶段,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我们湖南提出,着力探索加强“一把手”监督的思路和办法,着力探索防治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腐败问题的思路和办法,着力探索防治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思路和办法,着力探索解决“三公”消费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得到了中央纪委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要求我们继续加强探索,总结新鲜经验,加以全面推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需要探索,比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问题;建立公民诚信体系及应用机制的问题;在实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效预防腐败的问题;实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后,加强对新体制运行的监管问题,等等。
4.关于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的问题。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了中国监察学院,在一批重点院校建立了廉政研究中心,为开展此类研究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湖南省近几年先后成立了省廉政建设研究基地、省预防腐败研究基地,并依托社会力量,成立了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正在抓紧开展相关研究。但仅靠这些力量还不够,应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对惩防体系理论的系统研究和工作研究,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
5.关于加强预防腐败机构专业化建设的问题。就专业化程度而言,在反腐败机构中,往往是熟悉办案程序和办案手段及方法的人多一些,而熟悉预防腐败工作、精于运用预防手段的人少一些,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既需要办案能手,也同样需要预防腐败的强手。湖南省作为全国预防腐败工作试点省,建立了预防腐败机构,亟待加强专业化建设。我们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加强预防腐败方面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忠诚、业务精通的专业化队伍。
6.关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合力的问题。从实践看,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机制、组织协调机制、人力和财力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当务之急仍然是应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和龙头,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各级牵头部门要各尽其责,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内容,完善评价机制和考核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使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出了问题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工作合力,使惩防体系的各项制度在机制的激励下活起来,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7.关于惩防体系建设的人民性问题。惩防体系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开放性、有序性的特点,但其最根本的属性是人民性。反腐败斗争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集中体现。顺应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新期待,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创新人民群众参与机制,使人民群众享有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专门机构反腐败斗争的神秘感和距离感,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政治认同、价值目标认同和路径选择认同,具有极端重要性。在实践中,要着力构建更加开放、有利于公民广泛参与和监督的立法制度,更加公开、有利于公民广泛知情和质询的行政制度,更加民主、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的司法审判制度。要充分发挥我们党密切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坚定在党的领导下战胜腐败的信心,进而真正支持、拥护并有序参与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力量。
8.关于惩防体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问题。腐败的滋生蔓延导致执政党公信力下降和执政基础削弱,进而使经济社会治理调控的功能紊乱。从历史周期律看,腐败也往往是激化社会矛盾并诱发政局动荡的主要动因之一。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政治体制紧密相关。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就是揭示这种必然联系的准确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惩防体系建设应当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和目标任务,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范畴。抓住机遇,以反对腐败、防止公权力滥用这个社会共识为逻辑起点,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全党全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战略抓手和突破口,循序渐进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把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愿和社会关切紧密联系起来,把我国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自上而下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的发挥与公民广泛有序参与、形成自下而上制约监督的人民民主政治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聚合社会力量,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进程,从而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组织协调功能,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完成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