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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惩”是为了“治”
    发布日期:2016-04-13

    “2015年,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组数字来源于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这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工作,同时也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处这些党员干部,不是为了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治病救人。“惩”是为了“治”,这其实也正是“惩治”一词本身蕴含的深刻内涵。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为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惩处是为了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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