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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混改” 引资更须增效
    发布日期:2014-09-19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火如荼,一些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落脚点在于吸收战略投资者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然而为“混”而“混”并不是目的,有效地改善国企管理机制才是改革的重要目标。

      民营企业经营效率高于国企是不争的事实。A股上市公司半年报显示,716家地方国企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4.87%,而1562家民企上市公司为6.15%。地方国企上市公司员工平均每人创造净利润4.78万元,民企上市公司则为6.22万元。究其原因,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国企与民企在绩效方面的差异。

      要实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仅引入民营资本进行产权多元化是不够的。回顾国企改革历史可以发现,从推进公司制改造到发展混合所有制,在很多人看来,重点还是引进社会资本,扩大国有资本控制力,国企引入资本的选择往往是“价高者优先”。

      虽然大量国企已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在形式上早已是混合所有制,但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企业外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方式造成行政权力对企业直接干预;在企业内部,股份制、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等重要制度安排对国有大股东及管理者的约束不足。

      如果不以完善国企管理体制为目标,单纯按照“价高者优”的标准选择投资者,可能会导致民营资本投机。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者的眼中,具有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国企无疑是优质标的。如果民营资本基于分享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原因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那么,在产权多元化之后,仍缺乏改变垄断格局和内外部管理机制的动力。如此一来,破除一些国企的垄断地位、改善国企内外部管理机制可能就变成一句空话。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构建混合多元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激活社会资本活力,从而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契机,进一步理顺国企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首先,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选择引入的民营和境外投资者过程中,需打破“价高者优”的衡量标准。根据国企功能定位,公益性、资源垄断性和竞争性国企按照不同目标发展,选择的产权多元化路径应有所不同。总体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落脚点应是改善国企国资管理,技术、市场和管理应成为选择投资者的重要前提。

      其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解决国企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目前,国资委、国企管理者都是被委托者,难以解决对所有者负责的难题,导致决策低效和激励不足。在产权多元化后,国企应赋予民企、境外投资者足够的权利,实现外部董事占据多数,让其能发挥股东监督和参与决策的作用,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则更多地依靠市场手段、资本工具。

      此外,打破垄断应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之一。由于垄断地位存在,一些国企在目前的管理机制下,大部分收益并非来自高效管理。如果资源垄断性国企简单化、选择性地产权多元化,容易造成垄断利益的重新划分,而不是打破垄断。因此,油气、电信、电力、铁路等领域的上中下游产业应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通过引入竞争、破除垄断,激活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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