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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督促国企改革
    发布日期:2014-10-0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会议指出,顺应社会期待,在去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基础上,今年再作修订,是改革投融资体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对于更好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好适应地方发展需要、更好释放投资巨大潜力、抓好有效投资这一促进发展的关键环节,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防止腐败。会议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会议决定,对城市道路、供水、化肥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并运用产业、用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手段,提高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目录经此次修订后,中央层面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将比2013年减少40%。会议要求,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报告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要同步下移监管与核准、备案权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用有效的“放”和“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有效投资和创业的蓬勃活力。
        会议听取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指出,去年以来,监事会树立问题导向,依法履行职责,融入治理结构,发挥制衡作用,工作富有成效。从监督检查情况看,中央企业扎实推进改革,加快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部分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保值增值压力较大。会议强调,下一步,监事会要创新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打造“阳光央企”,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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